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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中药行业协会章程(草案) (2021年4月13日在郑州中药行业协会第四次筹备工作会议上讨论通过) 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郑州中药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:本协会)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由郑州中药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郑州市。
第二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宗旨是: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发挥服务、自律、协调和监督作用,为中药行业服务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弘扬中药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,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,促进中药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。
第三条 本协会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郑州市民政局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
共郑州市社会组织委员会。
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督促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、建议和要求,为企业依法经营,规范中药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工作。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信息交流、专业培训、咨询服务等项工作。具体有:
(一)反映会员要求,协调会员关系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(二)经政府部门授权,开展中药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,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发展规划、重大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
(三)研究市场趋势动态,收集、统计、整理、分析并反馈有关中药种养殖、加工炮制、流通贸易等基础资料,编发协会刊物,加强信息交流。
(四)开展咨询服务,提供国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,开展国内外相关医药企业管理、技术交流、经济合作。
(五)组织开展中药行业人才、技能和有关相应职称专业培训,开展第三方评价,指导企业更新观念,提高经营管理与技术水平。
(六)受政府部门委托,参与制定、修订行业质量标准、行业工人技术等级(资格)标准,团体标准,并协助政府部门贯彻实施。
(七)承担中药企业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,组织行业间的展览、展销及技术交流活动,协助企业与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。
(八)开展与国内、国际传统医药社团等民间组织的技术交流与合作。
(九)根据行业特点,制定有关中药行规行约,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,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,规范服务行为,提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。协调行业内争议,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。提倡诚信经营,维护市场经济秩序。
(十)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、相关社会团体组织的联系交流。
(十一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。
第六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: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: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;
(二)自愿参加,并自觉履行会员义务;
(三)会员除具备以上1、2两项条件外,应是在传统医药种养殖、生产、经营、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(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):
1.单位资质文件(复印件);
2.单位情况介绍 ;
3.登记表(个人履历);
4.相关资质证件、获得荣誉证书等。
(三)由秘书处审核,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示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,优先获得服务的权利;
(三)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,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(三)积极参加协本协会举办的活动,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科研、种养殖、生产、经营情况,按规定提供信息资料;
(六)服从本协会的监督管理,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;
(七)介绍会员入会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除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,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。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。单位会员更换代表,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,经会长办公会批准,可以继任该会员的职务。
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、分立、更名、终止等情形的,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
(四)决定终止事项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第十八条 本协会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%;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四)决定终止事项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人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;
(二)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自觉履行理事职责;
(三)在传统医药种养殖、科研、经营管理等方面有建树、有影响的专家学者、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及个人。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(五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六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九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,财务管理制度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;
(十二)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多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等额选举不低于2/3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协会负责人,是指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5名,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本协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。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,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协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个工作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前任会长或秘书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协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(四)每年召集并主持1~2次本协会负责人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
(五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六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五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六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七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八)处理会长、副会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事宜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;
(二)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(三)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四节 监事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长1名,监事2名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第三十九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。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分支机构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字样结束,代表机构以“联络处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条 本协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六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六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在30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七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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